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桂市监函〔2020〕5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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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桂市监函〔2020〕541号 |
发布时间 | 2020-04-01 | 实施时间 | 2020-04-01 |
状态 | 现行有效 | 来源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附件: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2.保健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3.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初评表
4.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汇总表 |
各市市场监管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桂食药监保化〔2013〕12号),为做好2020年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等级评定是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要举措,是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是保健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
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全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审定评定结果,统一公告年度评定结果。各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送初评意见。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做好评定工作,及时将辖区企业监督检查等情况报送市局。
三、2020年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附件1)进行评定。各市市场监管局应结合监督检查、抽检监测、案件查办、投诉举报等情况全面、客观地评定企业的信用等级,不得弄虚作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保健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2)开展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对每次检查作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的判定。
四、2020年度内在产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部纳入评定范围。全年未开展生产活动的企业应向属地市局提交停产报告,可不纳入评定范围,在公告评定结果时予以标注。如发现不如实报告的,直接评定为失信等级(C级)。
五、各地要建立健全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监管档案,如实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抽检监测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六、各地要加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用,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力。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科学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方式和监管频次,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鼓励企业提升信用等级。
七、各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1月30日前将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总结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初评表》《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汇总表》(附件3、4)等材料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和食盐安全监管处,并反馈改进评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情况调阅评定原始材料或组织核查,12月底前向社会公告评定结果。
联系人:程敏平,电话:0771-5850523,邮箱:tsspsyjg@163.com。
附件: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2.保健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3.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初评表
4.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汇总表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2020年3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下载:
-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保健食品备案事项的公告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国产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情况核实工作的通知 (沪市监特食〔2020〕173号)
-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基层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沪食药安办〔2020〕5号)
-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桂市监函〔2020〕541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相关问题咨询向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回函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管理指南》的通知 (沪市监特食〔2020〕127号)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有关程序的通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2020年第57期)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十二号))(2020-05-01开始生效)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0年版)》(第二批)的通告 (2020年第50期)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落实健康广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政发〔2020〕10号)
- 2020年全区应急管理工作要点
-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0年全市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通告
- 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卫科教发〔20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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