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相关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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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 文号 | |
发布时间 | 2020-04-16 | 实施时间 | 2020-04-16 |
状态 | 现行有效 | 来源 |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
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水局,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
为维护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先后发布了第194号、第246号公告,决定停止生产、进口、经营、使用部分药物饲料添加剂,对药物饲料添加剂进行了分类清理,明确了部分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退出期限,修订了相关兽药产品的质量标准,变更了相关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近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又下发了《关于做好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相关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0〕249号)。为进一步推动落实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政策宣传
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借助传统媒体和新型媒介,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及时向兽药生产企业、进口代理商、兽药经营企业、饲料生产企业、养殖场等宣传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政策规定,督促、引导相关从业人员加强行业自律,遵守国家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政策规定,共同做好药物饲料添加剂有序退出工作。
二、及时开展兽药生产许可证清理
省畜牧业管理局将按照农业农村部2019第194号公告和246号公告要求,对全省兽药生产企业兽药许可证进行清理,对企业生产范围涉及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品种的,及时变更企业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的生产范围,并予以公布。
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品种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辖区内相关兽药生产企业、进口代理商、兽药经营企业、饲料生产企业等是否遵守国家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政策要求。
(一)检查退出品种产品停止生产、进口情况。重点检查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进口兽药代理商是否已按规定期限要求,停止生产、进口相关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品种。
(二)检查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印制情况。重点检查相关兽药生产企业对既有促生长作用又有防治用途药物饲料添加剂、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是否按要求印制并使用了新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进口代理商进口的相关产品是否按要求印制并使用新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三)检查退出品种产品销售和生产情况情况。省局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2020年7月1日前,抽查部分兽药经营企业、饲料生产企业,检查兽药销售者和饲料生产企业对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政策和销售流通期限的知晓情况;2020年7月1日后,重点检查兽药经营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是否仍在销售、使用相关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品种。
(四)开展饲料禁抗抽样监测。按照省畜牧业管理局《2020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方案》(吉牧饲发〔2020〕33号)安排部署,7月份,省局将对饲料生产企业开展专项饲料禁抗抽样监测工作,并同步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同时,及时组织开展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品种专项检查,督促相关兽药生产企业、进口代理商、兽药经营企业、饲料生产企业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兽药行业良好发展秩序。
(二)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品种后续日常监管工作,加大检查力度,防止不法企业违规生产经营。
(三)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对辖区有出口业务的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兽药生产企业严格遵守国家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规定,相关产品仅供出口,禁止在国内销售,并在生产前报告拟出口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出口数量等情况。
请各市州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于7月20日前,将辖区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品种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局。总结报告原件请扫描成电子版发送至1059858695@qq.com。
联系人:兽医药政处:李英春,电话:0431-88906641;
饲料饲草处:陈本能,电话:0431-88906875。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0年4月16日
- 关于规范我省未加碘食盐供应管理的通知 (吉粮盐联〔2020〕30号)
- 关于开展生猪稳产保供调研指导的通知 (吉牧畜发〔2020〕48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20〕13号)
- 吉林省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关于开展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督导暨动物防疫包保责任制落实的通知 (吉防动指〔2020〕4号)
- 关于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积极开展产销对接和电商扶贫工作的通知
-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允许吉林梅花鹿及产品生产销售的公告
-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的通知 (吉环宣字〔2020〕5号)
-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环环评字[202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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