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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及奶畜散户养殖监管的通知(黔农办发〔2017〕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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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 文号 | 黔农办发〔2017〕186号 |
发布时间 | 2017-08-24 | 实施时间 | 2017-08-24 |
状态 | 现行有效 | 来源 |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奶畜散户养殖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17〕38号)》,进一步强化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乳品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奶畜养殖投入品监管
各地要加大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监管力度。强化饲料、兽药在生产、经营和使用各环节的监督抽检。继续加强对奶畜养殖场(户)建立和完善生鲜乳生产记录、兽药使用记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诊疗记录、生鲜乳销售台账、病死畜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八项记录”的监督检查。尽快组织对奶畜养殖散户合理规范使用兽药和饲料、严格执行休药期等有关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投入品的行为。
二、强化生鲜乳收购和运输环节监管
各地要切实加强许可管理,按照“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核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资质条件,严把准入关。要加强对收购站和运输车的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定期对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的证照、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要严肃查处无证收购或运输生鲜乳等行为,对奶站和生鲜乳运输车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要全面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确保本地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抽检全覆盖,要将散养户生鲜乳纳入质量安全监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添加行为。
三、加快推进奶畜标准化规模养殖
各地要引导和支持养殖场(户)改扩建、小区牧场化改造和散户入场,提高规模化养殖水平。要加强奶畜养殖散户的规范引导工作,认真检查梳理,督促散户将生鲜乳交售到合法收购站。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未取得销售许可的,不得从事乳制品销售。要大力开展奶牛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引领带动生产规范化和标准化。加大物联网技术、智能化技术设施设备的应用,提升奶畜养殖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四、加强奶畜养殖场(户)培训
各地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下牛场、进棚圈,现场答疑解惑,帮助奶畜养殖场(户)解决饲养管理中的难题。要宣传培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奶畜养殖场(户)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一责任的意识,督促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标准规范。
五、加大宣传引导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奶畜养殖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成效的宣传,主动与媒体沟通,及时发布乳品质量安全有关信息,增强消费信心。加强乳品营养和安全饮奶知识的宣传,引导消费者科学、安全地购买和食用乳制品。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抓紧对本辖区内奶畜养殖场(户)进行全面检查,尤其要掌握奶畜养殖散户生鲜乳产量、交售方式、流向等情况,进一步强化对散户养殖监管。各市(州)、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畜牧部门请将检查情况及奶畜养殖场(户)生产情况统计表于9月15日前报我委畜牧业发展处。
联 系 人:谢劲松 0851-5284977
电子邮件:gzxmc@sina.com
附件:**市(州)奶畜养殖场(户)生产情况统计表
2017年8月24日
附件:市(州)奶畜养殖场(户)生产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养殖场(户)名称 |
存栏奶畜品种 |
奶畜存栏量(头/只) |
挤奶量(头/只) |
生鲜乳日产量(吨) |
交售方式 |
生鲜乳流向 |
建场时间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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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 填表人: 电话: 填报时间:
注:1、奶畜品种请填报明确品种名称,如“荷斯坦牛”、“娟姗牛”、“萨能奶山羊”等;
2、“交售方式”填“自售”、“出售给***公司” 、“出售给***奶站”、“出售给***商贩”等,需明确;
3、“生鲜乳流向”省内填“**县(市)”、省外填“**省**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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