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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鲜乳运输车押运员配备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4]1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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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农业部 | 文号 | 农办政函[2014]124号 |
发布时间 | 2014-12-31 | 实施时间 | 2014-12-31 |
状态 | 现行有效 | 来源 | 农业部办公厅 |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生鲜乳运输环节有关“押运员”问题的请示》(苏农牧﹝2014﹞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配备押运员;押运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具有保持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生鲜乳运输车辆为生鲜乳生产者、生鲜乳收购站开办主体或者购进生鲜乳的乳制品企业所有的,押运员可以由生鲜乳运输车辆驾驶员兼任。未依法配备押运员的,依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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